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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里区上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刚,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乾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3588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41元、保全费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