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宣告徐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荣香(申请人之女),女。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徐某某因患肝癌,于2009年2月27日早5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家人报至单位领导和军马场派出所,军马场派出所发布“寻人启事”确认被申请人失踪,经多地寻找至今没有找到。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徐某某,男,193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二团冷藏厂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为370503193212262613,因患肝癌于2009年2月27日早5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0年11月10日上午,其女徐荣香向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军马场派出所报警,后经多处寻找,至今没有被申请人的下落。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一年期满后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某某于2009年2月27日离家出走,至申请宣告死亡时下落不明已满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消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