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储冰与陈筱镜、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冰,陈筱镜,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储冰。委托代理人陈宇,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筱镜。被告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春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筱镜,总经理。被告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石桥村2组。法定代表人陈筱镜,总经理。原告储冰与被告陈筱镜、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万家公司)、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筱镜、绿万家公司、三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储冰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陈筱镜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绿万家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当日通过转账给被告陈筱镜20万元,同年8月16日原告再转账20万元给被告陈筱镜,后原告向被告陈筱镜催款,被告陈筱镜承诺于2014年6月底前还款,并以被告三艺公司部分设备提供担保。三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陈筱镜归还借款40万元,被告绿万家公司、三艺公司对陈筱镜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筱镜、绿万家公司、三艺公司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储冰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陈筱镜相识。2013年8月5日,被告陈筱镜向原告储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储冰40万元,用于绿化工程。当日,被告绿万家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陈筱镜出具的上述借条上盖章确认,陈筱镜也再次签名确认。当日,原告储冰从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90×××73)上以卡卡转账方式向被告陈筱镜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01×××75)转入20万元,当月16日储冰仍以相同方式转账20万元给付陈筱镜。后陈筱镜一直未还款,原告储冰追要后,陈筱镜于2014年4月18日在原始借条上作出承诺称,以上借款于2014年6月底前还款,以三艺公司40台织布机作为担保。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还款,原告储冰一直不间断地向陈筱镜(同时为两担保人绿万家公司及三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追款,互发手机短信,陈筱镜也明确表示努力还款,但仍一直未还款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储冰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卡卡转账)两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原告起诉时曾要求被告偿付利息,后当庭表示放弃该项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储冰为主张借款到期后不间断向三被告追款,提供了从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月14日其手机(号码为189××××5355)与陈筱镜手机(号码为138××××0666)互发的短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筱镜因经营绿化工程之需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筱镜出具的借条和原告分两次给付借款的转账凭证加以证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储冰与被告陈筱镜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筱镜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虽然未注明借款期限,但在原告追款后,被告陈筱镜对还款期限作出承诺,但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储冰要求被告陈筱镜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筱镜同时为绿万家公司及三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绿万家公司及三艺公司向原告作出的担保意思表示,对被告绿万家公司及三艺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绿万家公司及三艺公司与原告储冰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现行担保法规定,绿万家公司、三艺公司应按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担保期限内原告储冰向陈筱镜追款,基于陈筱镜特殊的身份,应当认定为储冰作为债权人不仅在向主债务人追款,而且也是在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现主债务人陈筱镜未按期归还借款,债权人储冰要求担保人绿万家公司、三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绿万家公司、三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主债务人陈筱镜追偿。被告陈筱镜、绿万家公司、三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自负。参审人民陪审员意见与本院意见相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筱镜归还原告储冰借款40万元。二、被告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筱镜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两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凭本案判决书向被告陈筱镜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