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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滑某与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滑某,农村居民。被告焦某甲,农村居民。原告滑某与被告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焦某乙,现年4周岁,由于双方脾气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婚后长期在外分居,对家庭并未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对孩子也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焦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滑某与被告焦某甲通过网上认识。201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16日生一男孩焦某乙。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经庭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生有孩子,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焦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滑某与被告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