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苏某甲、苏某乙等与马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马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沪来,江苏省连云港高级中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甲,连云港创越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乙,连云港港务局职工。苏某甲、苏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岩,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系马某甲女儿),无固定职业。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甲、苏某乙、马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某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