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志强申请执行王茂、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强,王茂,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强,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茂,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志强与被执行人王茂、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茂有位于东胜区团结路房产以及位于东胜区富兴路房产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茂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的房产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王茂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兴路的房产一处。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