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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嘉明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高立元,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辉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伟鹏,XX华,高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号:350205000000060。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嘉明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号:350200200032245。法定代表人高立元。被执行人高立元,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被执行人厦门市辉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50200200067965。法定代表人陈伟鹏。被执行人陈伟鹏,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华,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维新,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嘉明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高立元、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辉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伟鹏、XX华、高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等信息,但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且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伟鹏名下闽D×××××车辆,但因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查扣到位,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厦门嘉明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辉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歇业,被执行人高立元、陈伟鹏、XX华、高维新下落不明,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