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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双双与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双,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陈双双,农民。被告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海棠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双与被告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双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陈双双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