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执字第3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镇宇与雷智鹏民间借贷纠纷2015执339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镇宇,雷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398-1号申请执行人:韩镇宇(HONChunYu),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琼华、徐款梨,广东杰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智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韩镇宇与被执行人雷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雷智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韩镇宇借款人民币65万元及从2012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6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0元,由被执行人雷智鹏负担人民币11970元。公告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执行人雷智鹏负担人民币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韩镇宇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雷智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智鹏在2015年4月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智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雷智鹏名下的财产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雷智鹏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南坑西3号地下的住址执行,现除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雷智鹏名下的银行存款111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韩镇宇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智鹏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韩镇宇送达了《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韩镇宇在2015年7月10日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智鹏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韩镇宇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智鹏采取多项的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雷智鹏的住址、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并执行到部分款项,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智鹏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韩镇宇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智鹏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398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