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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5)乌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英,董红兵,董红军,董红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杨兰英。委托代理人:张生福。被告:董红兵。被告:董红军。被告:董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英与被告董红兵、董红军、董红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英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英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兰英已预交),由原告杨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