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5)乌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英,董红兵,董红军,董红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杨兰英。委托代理人:张生福。被告:董红兵。被告:董红军。被告:董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英与被告董红兵、董红军、董红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英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英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兰英已预交),由原告杨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