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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的结案决定书2014-1337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甲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郝某甲与郝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郝某乙给付抚育费共计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赡养费5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之后被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款5000元交至本院,本院也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郝某甲与被申请执行人郝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