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汤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邓州市,小学文化。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毛某沿国道324线行驶至林后高速出口立交桥上时摔倒,造成其本人、乘客毛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汤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6mg/d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汤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汤某被送医救治,民警到医院对其进行调查。被告人汤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尤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芳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