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新友与陈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新友,陈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71-2号申请执行人叶新友。被执行人陈常才本院在执行叶新友与陈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常才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2011)枣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陈常才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陈常才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兴隆镇新村街东侧镇小学院内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009727,共六层,住第二层,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二、责令陈常才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2011)枣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屋,以拍(变)卖所得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