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士鸿电气有限公司与陈秀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士鸿电气有限公司,陈秀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士鸿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欢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珍。上诉人上海士鸿电气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上海士鸿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欢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士鸿电气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士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士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厉 伟审 判 员 吴跃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