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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喜诉被告段长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喜,段长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84号原告王立喜,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长四,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喜诉被告段长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立喜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