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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彦军与马金刚、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军,马金刚,杨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029号原告李彦军,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马金刚,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杨林,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于2015月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彦军诉被告马金刚、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13日原告李彦军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彦军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福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