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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二初字第15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杰华诉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华,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546-5号原告:李杰华。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考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华与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华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全担保人刘军名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