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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袁文殊与韩梅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殊,韩梅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袁文殊被执行人韩梅先本院受理的袁文殊与韩梅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韩梅先应按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袁文殊提供办理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资料并协助袁文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过户登记费用由袁文殊负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房屋强行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袁文殊名下,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韩梅先交纳,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