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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耀鑫页岩砖厂诉被告永州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耀鑫页岩砖厂,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令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初字第40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耀鑫页岩砖厂。登记业主曾润四。实际业主曾小红,男,汉族,冷水滩区人。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树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景旺,男,该局工伤保险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清泉,男,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曾令付,男,汉族。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耀鑫页岩砖厂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2015年6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曾令付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耀鑫页岩砖厂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耀鑫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耀鑫页岩砖厂负担。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林恩贵人民陪审员  丁绍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