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征泉与陈开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征泉,陈开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金征泉。委托代理人金磐。被告陈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征泉与被告陈开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征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开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征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征泉撤回对被告陈开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金征泉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