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诉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晴与张砚龙、张永兵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晴,张砚龙,张永兵,张国军,张登山,张二军,淮安龙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101号申请人李晴。被申请人张砚龙。被申请人张永兵。被申请人张国军。被申请人张登山。被申请人张二军。被申请人淮安龙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玉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晴与被申请人张砚龙、张永兵、张国军、张登山、张二军、淮安龙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砚龙、张永兵、张国军、张登山、张二军、淮安龙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李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登山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育才路18号和淮安市淮安区金陵名府29号楼603室的房产以及查封被申请人张二军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华祥新绿洲4号楼1704号房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张砚龙、张永兵、张国军、张登山、张二军、淮安龙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计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