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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粮食局赤峰邦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立松海尔专卖店、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粮食局,赤峰邦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立松海尔专卖店,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粮食局。法定代表人刘琨,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邦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立松海尔专卖店。负责人马红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贵杰,经理。上诉人赤峰市红山区粮食局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邦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立松海尔专卖店、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市红山区粮食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赤峰市红山区粮食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赤峰市红山区粮食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00元,减半收取为1,913.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合计为1,953.00元,由上诉人赤峰市红山区粮食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周振卿审判员  白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