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金龙与杨武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龙,杨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龙。被执行人杨武英。徐金龙与杨武英离婚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宜宾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金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了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执字第39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