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忠乙与郑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乙,郑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罗忠乙,男。被告郑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乙与被告郑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忠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宾的起诉,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乙撤回对被告郑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