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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忠乙与郑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乙,郑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罗忠乙,男。被告郑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乙与被告郑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忠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宾的起诉,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乙撤回对被告郑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