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远,黄祥廷,刘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曾国远,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黄祥廷,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秀琼,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曾国远与被执行人黄祥廷、刘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祥廷、刘秀琼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国远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何志坚执行员 孟铭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