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与张学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张学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负责人:沈海波。被执行人张学挺,农民。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与张学挺(2015)台三执民字第9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申请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901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