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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大冶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宝华、徐丽红、石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大冶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宝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丽红,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石宝华之妻。被告石雨,男,200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上述被告石宝华、徐丽红之子。法定代理人石宝华,系上述第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徐丽红,系上述第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宝华、徐丽红、石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石宝华、徐丽红、石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814元,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石宝华、徐丽红、石雨负担。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