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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习亚峰与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洛阳银桥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亚峰,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洛阳银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习亚峰,男。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杨豆豆,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银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党。原告习亚峰诉被告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洛阳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已对被告洛阳银桥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证明显示,“五院装修定金(习亚峰)100万元”属于洛阳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中其他资金来源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习亚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风卫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