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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罗尚芝、李先耀与肖德华、李金旺、蔡金魁合伙协议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尚芝,李先耀,肖德华,李金旺,蔡金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尚芝,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先耀,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德华,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旺,男。原审第三人:蔡金魁,男。再审申请人罗尚芝、李先耀因与被申请人肖德华、李金旺及原审第三人蔡金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罗尚芝、李先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李伟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