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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池安彬与章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池安彬,章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池安彬。被执行人:章智辉。原告池安彬与被告章智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池安彬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智辉返还申请执行人池安彬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智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章智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月2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智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安彬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7月13日16时30分至2015年7月13日16时35分合议庭成员:刘彦彪、张雷、蒋阳军承办人:张雷代书记员张灵建评议(2015)台黄执民字第289号案终结执行一案记录如下:张:原告池安彬与被告章智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池安彬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智辉返还申请执行人池安彬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智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章智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月2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我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智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安彬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14)台黄执民字第2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蒋: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均无果。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刘:同意以上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院(2014)台黄执民字第298号案终结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