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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刘某某、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49-1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被告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金碧华府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某某、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