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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盗窃罪,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杨某丙,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白竹湖农场和坑作业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11月20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文盲,务���,家住漳浦县。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惯窃罪于1990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某丙,女,1994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杨某丙、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间的一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驾驶租用的轿车窜到漳浦县前亭镇后蔡村平山下,窃走杨某戊饲养的黑羊一只(价值人民币1350元)。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明知该羊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在漳浦县旧镇镇城外村其家中以人民币5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甲予以收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20元,余款共同花掉。案发后,被���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50元。二、2014年5月间的一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驾驶租用的轿车窜到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二岭附近,窃走庄某甲饲养的黑羊一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明知该羊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在漳浦县旧镇镇城外村其家中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甲予以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杨某乙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余款共同花掉。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庄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三、2014年11月1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蓝某文(另案处理)驾驶租用的闽E×××××号轿车窜到漳浦县前亭镇圩仔村蜜源农场对面,窃走庄某乙饲养的黑羊一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明知该羊是犯罪所得的���物,仍在漳浦县旧镇镇城外村其家中以人民币8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予以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340元、被告人杨某乙及蓝某文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余款共同花掉。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庄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四、2015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陈某甲驾驶租用的闽D×××××号轿车窜到漳浦县前亭镇顶埕村,窃走刘某饲养的白色奶羊一只(价值人民币3000元)。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明知该羊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在漳浦县旧镇镇城外村其家中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甲予以收购。赃款由被告人杨某甲所得。案发后,被盗的奶羊已追还被害人刘某。综上述,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盗窃金额计人民币7350元,分得赃款计人民币1810元;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窃作案3起,盗窃金额计人民币4350元,分得赃款计人民币470元;被告人杨某丙、陈某甲盗窃作案各1起,盗窃金额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4起,犯罪数额计人民币7350元。另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乙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丙、陈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庭还查明,被告人杨某乙前罪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3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前罪未被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杨某丙、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杨某丙、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各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证明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漳浦县公安局前亭派出所办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借车条据、车辆租赁合同材料,本院对被告人杨某乙、吴某前罪定罪判刑的(2013)浦刑初字第132号及(2012)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漳浦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杨某戊、庄某甲、庄某乙、刘某的陈述,证人杨某丁、陈某乙、胡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计人民币73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3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计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多次实施盗窃,被告人吴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能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甲、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杨某丙、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杨某丙、陈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缓刑,合并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六、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10元、追缴被告人杨某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艺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