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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军与李孟喜、李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李孟喜,李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36号原告:杨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李孟喜,男,汉族,住泗县。被告:李培清,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军与被告李孟喜、李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培清的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到庭参加诉讼、李孟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军诉称:2012年10月21日,李孟喜向原告借款2万元,由李培清担保,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2个月,后两被告迟迟不付,发生纠纷,诉讼至泗县法院,泗县法院作出判决,由于我在上次诉讼中没有主张利息,现诉讼到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孟喜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李培清辩称:原告上次起诉时,没有要求利息,应视为放弃,被告李培清担保2万元,已还了2.5万元,已还清。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判决书一份,证明:1.被告李孟喜向其借款和还款的事实。2.证明上次的诉讼中没有主张利息。3.证明李培清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杨军和李孟喜、李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30日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0027号民生判决书作出判决,现已生效。判决书查明:2012年10月21日,李孟喜向杨军借款2万元,由李培清担保,约定利率3%,借款期限为2个月,同年11月7李孟喜又向杨军借款1万元。同年12月27日李孟喜偿还杨军1万元,2013年李孟喜又偿还杨军1万元,2013年5月4日,李孟喜又偿还杨军5000元。判决书判决:李孟喜应偿还杨军借款5000元,李培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判决书已生效,正在执行中,两被告至今未偿还杨军5000元。另查明:原告杨军在上次诉讼中没有向两被告主张违约金或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事实、还款事实都由泗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认定,原告在上次诉讼中没有主张借款利息或违约金,在本次诉讼中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或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对李培清不应承担利息的担保责任的辩解,因李培清对借款本金担保责任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孟喜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借款利息(3万元利息期间:其中2万元从2012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2年11月27日、其中1万元从2012年11月8日计算至2012年11月27日;2万元利息期间:从2012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3年1月27日;1万元利息期间:从2103年1月28日计算至2013年5月4日;5000元利息期间:从2013年5月4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以上利息均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二、被告李培清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孟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