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培旺、贾静等与王亮、郭洪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培旺,贾静,贾倩倩,贾盼盼,王亮,郭洪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79号原告贾培旺。原告贾静。原告贾倩倩。原告贾盼盼。被告王亮。被告郭洪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郭洪健名下的鲁G×××××号车、鲁G×××××号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郭洪健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二、查封被告郭洪健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