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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伍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大儿子伍某甲,2005年生育次子伍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并在修水山谷饭店旁经营一饭店,生活过得比较舒适。自2007年被告迷上赌博以来,被告把多年以来的积蓄输光,还欠下很多赌债,被告还经常因为输钱一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11年被告以打工还债之名离家出走,从此夫妻分居达四年之久。次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长年不寄钱回家,照顾儿子疾病与学习的重担全部压在原告一人身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次子伍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偿还共同债务,位于义宁镇茶舍村份分路口61号的房屋所有权判归原告变卖偿还债务。被告辩称,从原告的陈述及诉状中可以体现出原、被告之前夫妻感情是深厚的;被告之前迷恋于赌博,现在已改邪归正不再赌博;为了两个小孩的身心健康及家庭的和睦,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于1995年8月12日生育长子伍某甲,2005年8月20日生育次子伍某乙。被告自2007年因赌博输掉一定的家产,后于2011年外出务工。为次子伍某乙治病,原、被告在亲属处有一定的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应认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