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郑国富与林文柔、郑亚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富,林文柔,郑亚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51-1号原告:郑国富,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林文柔,住长春市经开区。被告:郑亚象,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富与被告林文柔、郑亚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林文柔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赵广提供担保的其名下×××号途锐小型越野客车及×××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二、查封担保人赵玉太提供担保的座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666号万科洋浦花园12幢(建筑面积146.73平方米)的产权;三、查封原告郑国富提供担保的×××号奥迪牌小型客车的车籍;四、查封被告林文柔名下位于长春市景阳大街以北明翰国际九套房屋(①909号,建筑面积78.29㎡;②1029号,建筑面积61.39㎡;③1030号,建筑面积78.29㎡;④1031号,建筑面积58.32㎡;⑤1032号,建筑面积58.25㎡;⑥1033号,建筑面积58.25㎡;⑦1034号,建筑面积58.25㎡;⑧1035号,建筑面积53.73㎡;⑨1036号,建筑面积53.73㎡;)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