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常诗勇与谭国栋、宋春艳、黄永福、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诗勇,谭国栋,宋春艳,黄永福,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702号原告常诗勇,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谭国栋,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宋春艳,女,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永福,男,汉族,1944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江泽。原告常诗勇与被告谭国栋、宋春艳、黄永福、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诗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诗勇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7元,由原告常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