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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萍与肖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肖苑,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李萍。委托代理人熊玉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苑。第三人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莱茵广场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93274-4。负责人梁珊珊。委托代理人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肖苑、第三人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对被告肖苑、第三人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