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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王天顺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王天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杨海军,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天顺,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杨海军与被告王天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三日书记员  路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