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王天顺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王天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杨海军,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天顺,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杨海军与被告王天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三日书记员 路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