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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第二针织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临清市第二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530-1号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822室。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针织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北关街***号。法定代表人:尚爱民,厂长。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针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证号为临国用(98)字第08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第30-13-1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不宜作出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聊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瑾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