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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汉锋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汉锋,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596-1号申请执行人邓汉锋。被执行人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汉锋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133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受理费2960元、申请执行费193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