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明芝、李国庆诉殷明镜、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芝,李国庆,殷明镜,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13-1号原告李明芝,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李国庆,女,1936年4月20号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殷明镜,男,1958年02月11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格林威治九楼。法定代表人康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芝、李国庆与被告殷明镜、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芝、李国庆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殷明镜、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怡自愿以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芝、李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殷明镜、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担保人张怡自愿以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衡光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