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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市环宇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连浩特市环宇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A602、604-613室。法定代表人刘亚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增辉,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惠婷,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连浩特市环宇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中央大道以东、北疆街北。法定代表人董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二连浩特市环宇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将继续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363元,由原告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丽娇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