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向祖良、朱善华与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向祖良。原告朱善华。委托代理人邓西寿,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朱砂土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祖良、朱善华诉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祖良、朱善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祖良、朱善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祖良、朱善华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祖良、朱善华负担。审判长 罗杨军审判员 谭文先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