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忠文与赵顺华、刘昌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文,赵顺华,刘昌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郑忠文。被告赵顺华。被告刘昌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文与被告赵顺华、刘昌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