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民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忠文与赵顺华、刘昌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文,赵顺华,刘昌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郑忠文。被告赵顺华。被告刘昌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文与被告赵顺华、刘昌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