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权与林金凤、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林权,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雪芳(原告母亲),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金凤,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七星大厦6层。负责人邱高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权与被告林金凤、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原告林权负担。审判员郑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林仁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