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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淑青与张信成、李彩美、王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青,张信成,王朋乐,李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胡淑青,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封玲,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信成,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朋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彩美,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青与被告张信成、王朋乐、李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王朋乐、李彩美送达应诉材料,但找不到被告王朋乐、李彩美。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材料提供被告王朋乐、李彩美的准确住所地,原告亦未能提供。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朋乐、李彩美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7月2日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预交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王朋乐、李彩美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广银审 判 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