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淑青与张信成、李彩美、王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青,张信成,王朋乐,李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胡淑青,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封玲,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信成,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朋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彩美,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青与被告张信成、王朋乐、李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王朋乐、李彩美送达应诉材料,但找不到被告王朋乐、李彩美。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材料提供被告王朋乐、李彩美的准确住所地,原告亦未能提供。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朋乐、李彩美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7月2日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预交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王朋乐、李彩美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广银审 判 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