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崔家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崔家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5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4号。负责人许小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耿小雪,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家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告崔家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8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春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