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中立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诉戴哲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戴哲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立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世林,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哲学。上诉人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5)昭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上诉人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云南省昭阳区人民法院(2015)昭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居住地在昭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昭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吕道荣代理审判员  龙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