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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玉飞诉被告高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349号原告曹玉飞,男。被告高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飞诉被告高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玉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玉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曹玉飞负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袁庆 更多数据: